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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二)做好毕业生就业失业登记服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规定,为已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要进一步完善就业登记办法,建立就业登记与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费缴纳联动机制。对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纳入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统一管理,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要加强合作,进一步完善以实名制为基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做好高校毕业生毕业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全面落实为登记求职的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政策。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活动。

  (三)强化困难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各区县要将本地区生源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零就业”家庭毕业生、“纯农就业”家庭毕业生、就业困难毕业生、残疾人毕业生、登记失业一年以上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列为本地区就业援助整体工作的重点,建立台账,逐一登记,全程跟踪,及时提供援助,给予“一站式”、“一对一”的重点帮扶,优先为其免费提供就业指导、心理咨询、技能培训、就业推荐和信息服务,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或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要确保所有有就业意愿的困难毕业生都有就业岗位。

  七、推进体制机制改革,营造良好就业环境

  (一)消除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体制机制障碍。进一步简化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和人事档案接转程序。已在京就业北京生源毕业生调整工作的,可以不再办理调整改派手续,工作变动时,按照人员调动程序办理档案接转手续。北京生源毕业生就业后,除进入事业单位就业的情况以外,不再统一要求填写《毕业生见习期考核鉴定表》,不再统一要求办理转正定级手续。简化人事档案审核手续,往届北京生源毕业生人事档案中就业或调整单位手续缺失的,不需补办手续,按照个人档案中记载的有关招录招用手续及社会保险缴纳记录认定参加工作时间。高校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

  (二)鼓励毕业生灵活就业,保障毕业生就业权益。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对申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对于登记为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人事关系发生变动时,与到企事业单位就业人员一视同仁。加大对各类企业在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大力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要认真执行《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有关规定,保障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权益。要切实落实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的有关规定,防止各类就业歧视,维护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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