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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市政市容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既有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验收合格项目备案表

  填报单位: 区县市政市容委、财政局(联合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供热单位

小区名称

项目地址

改造面积
  (万㎡)

改造内容

项目投资(万元)

节能量 (吨标准煤)

合计

中央财政
  资金

市财政资金

区县财政资金

自筹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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