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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改造项目任务完成情况。

  (四)改造项目管理情况(包括工程管理、质量管理等)。

  (五)第三方财务决算审核报告。

  (六)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情况。

  (七)改造项目技术经济及节能效果分析(包括项目投入产出、节能效果等)。

  第二十条 区县市政市容委会同区县财政局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建科〔2009〕261号)对改造项目进行验收。对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应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条件具备时重新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 区县市政市容委会同财政局汇总辖区年度改造项目,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送市市政市容委和市财政局(详见附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市政市容委负责制定全市供热计量改造项目总体方案及年度计划,分解安排各区县的年度改造计划;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奖励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审核汇总各区县上报的奖励资金预算;对区县的改造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区县市政市容委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供热计量改造项目;会同区县财政局编制本区县奖励资金预算;按要求上报本区县改造实施计划、改造项目及预算,督促供热单位进行供热计量改造,保证本辖区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审核汇总辖区内申报项目材料;对供热计量改造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应当如实填报项目相关情况材料,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节能改造方案,合理选用节能技术与设备,严格改造工程预算,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违反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市政市容委会同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对各区县改造项目进行抽样复验,抽验项目比例不少于30%。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市政市容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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