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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供热计量改造项目,在改造前供热单位要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房屋管理(物业)单位的配合下,做好入户调查和宣传工作,采取入户调查、问卷调查、集中座谈等方式,广泛听取用户的意见,向用户宣传供热计量改造和收费相关政策,取得用户的理解和支持。

  第十四条 供热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编制改造方案,对供热系统进行节能诊断,选择适宜的计量及温控方式和节能技术,进行供热系统水力计算校核,保证节能效果。改造方案应符合本市现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北京市供热计量应用技术导则》等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十五条 供热单位应认真编制改造项目的工作方案和概预算,采购的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应当符合本市现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北京市供热计量应用技术导则》等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热量表安装前应依法送法定检定机构进行首次检定。

  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精心组织改造,做好改造现场的管理,确保按时完成改造任务,并尽量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第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与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生产销售单位签订合同,就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保修期限、运行期间的产品故障处置,以及因产品质量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等事项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 既有节能居住建筑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后,按照《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十九条 改造项目完成后,供热单位应做好项目决算工作,并委托市财政局认定的第三方财务决算审核机构进行决算审核,组织自检,确定达到验收条件后,向所在区县市政市容委提交验收申请报告,验收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改造项目基本概况(包括改造项目位置、地址,小区楼栋平面图及热网分布图,建筑面积,执行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系统形式,改造前能耗情况、项目实施进度等)。

  (二)项目改造实施方案及技术要点(含图纸及有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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