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政容发〔2011〕51号)
各区县市政市容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市政府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完成“十二五”时期节能减排目标,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我们制定了《北京市既有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既有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9年216号)、《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12号)和《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京政发〔2010〕25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快既有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推进供热计量收费改革,促进供热节能减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达到二步、三步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居住建筑,实施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控改造和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简称:供热计量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供热计量改造遵循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节能激励机制,改造后实行供热计量收费,调动供用热双方的积极性,增强节约意识,提高系统调控水平,推进供热节能降耗。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辖区供热计量改造和供热计量收费工作。
第五条 供热单位是既有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和供热计量收费的实施主体。
第二章 改造内容
第六条 供热计量改造包括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控改造和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