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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办法的通知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品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实行集中采购:

  (一)单项采购项目金额1000元以上的项目;

  (二)单项采购项目金额虽然不足1000元,但批量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项目。

  单项采购项目金额指单个采购品目,由预算资金安排的专项采购,以预算资金为准;配套资金项目以项目总投资为准;批量以本年度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总量为准。一个采购资金比重最大货物、工程、服务两个以上采购项目的,按照采购资金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

  四、特殊项目采购

  (一)属突发事件急需或特殊的专用设备、物资,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可实行部门政府采购;

  (二)属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专用设备,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授权的财政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分散采购。

  五、公开招标的限额

  货物类10万元以上、服务类30万元以上、工程类50万元以上。

  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

  六、本目录的修订

  本目录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修订的,由金平县财政局另行公布。可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对本目录作适当调整。

  七、本目录及相关标准由金平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八、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纳入目录的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

  (一)货物类

  11交通运输设备:

  1101公务用机动车辆;

  1102专用机动车辆。

  12办公自动化设备:

  1201计算机及附属设备、配件、耗材;

  1202打印机及附属设备、配件、耗材;

  1203复印机及附属设备、配件、耗材;

  1204速印机及附属设备、配件、耗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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