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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中心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不如实提供检查所需的材料,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采购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采购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金平县2004-2005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04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及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采购办法,特制定本目录。

  一、采购目录的编制依据

  本目录是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财库〔2000〕10号),结合我县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在2003年度采购目录的基础上,对采购项目进行了细化和金额限定。

  二、采购目录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的规定,本县行政区域内纳入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及驻金省、州属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外资金)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均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三、政府采购形式

  政府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品目不受金额限制,必须由县政府采购中心集中统一采购,对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分散采购、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单项采购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需报经县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进行。采购人不得将应当纳入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先斩后奏”,不按程序申报,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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