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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采购合同

  第二十七条 招标活动结束后,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由招标的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八条 在签订采购合同时,采购人可以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对采购标的数量予以增加或者减少。但增减的幅度不得超过中标金额的百分之十。

  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另行采购与合同标的相同项目的,可以在不变更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与供应人协商签订补充采购合同。补充采购合同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九条 采购合同为持续供货合同的,其履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采购人的要求,向采购人交纳不超过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履约保证金。采购人收到履约保证金后,同时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并于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退还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采购人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政府采购中心签订的采购合同涉及产品质量、售后服务、零配件后续供应等问题的,政府采购中心可与需求人约定,并通知签订合同的供应人,由需求人行使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是:

  (一)采购活动是否按照采购计划进行;

  (二)采购项目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的金额、规格等标准;

  (三)采购方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四)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被检查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须的材料,不得拒绝。

  第三十三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关于政府采购的投诉,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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