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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办法的通知

  (三)邀请招标应当向三家以上相互没有利益关系的供应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实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机密的;

  (二)采购项目中能从某一特定的供应人处获得,或者供应人拥有对该项目的所有权的;

  (三)属于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投工等特殊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宜采用招标方式的;

  (四)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急需或者突发事件,不宜采用招标方式的;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政府采购中心可以委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集中采购的招标代理。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厂商、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注明提交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不得高于投标金额的百分之二。

  第二十五条 需求人、投标人对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责成政府采购中心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评。

  复评时,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书的内容进行评审。

  第二十六条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将评标的结果书面通知中标人和落标人,同时退还落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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