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根据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需求人就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技术需求、交付使用的时间等具体内容,向县政府采购中心提出采购申请。
需求人的采购申请中不得含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禁止的内容。
第十四条 采购申请符合下列条件,政府采购中心应当批准立项:
(一)采购项目属于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安排;
(二)采购项目不超过国家和县规定的标准;
(三)自筹资金落实。
政府采购中心应当自收到采购申请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采购的需求人作出答复。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和拨(支)付采购资金。
采购资金中的自筹部分,需求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集中采购的资金由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向供应人支付。
第十六条 国家财政下达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专项拨款和政府性贷款,按需要实现的级次或者专款下达的级次,由县人民政府采购。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程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以外的方式,其适应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按《自治县政府采购实施细则》及采购协调会议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除本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外,应当公开招标:
(一)由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的项目;
(二)采购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十九条 下列项目可以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的成本过高,与采购项目的价值不相称的;
(二)采购项目由于其复杂性或者专门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人处获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