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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根据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需求人就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技术需求、交付使用的时间等具体内容,向县政府采购中心提出采购申请。

  需求人的采购申请中不得含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禁止的内容。

  第十四条 采购申请符合下列条件,政府采购中心应当批准立项:

  (一)采购项目属于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安排;

  (二)采购项目不超过国家和县规定的标准;

  (三)自筹资金落实。

  政府采购中心应当自收到采购申请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采购的需求人作出答复。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和拨(支)付采购资金。

  采购资金中的自筹部分,需求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集中采购的资金由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向供应人支付。

  第十六条 国家财政下达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专项拨款和政府性贷款,按需要实现的级次或者专款下达的级次,由县人民政府采购。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以外的方式,其适应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按《自治县政府采购实施细则》及采购协调会议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除本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外,应当公开招标:

  (一)由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的项目;

  (二)采购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十九条 下列项目可以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的成本过高,与采购项目的价值不相称的;

  (二)采购项目由于其复杂性或者专门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人处获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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