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4〕1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办法》已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于2004年8月31日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九月三日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推动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
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纳入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贷款。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协调本县政府采购工作。
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级政府采购工作。
县政府采购中心具体从事本级政府采购工作。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本县实际情况,在下列范围内制定本县政府年度采购目录,报县政府采购中心批准后公布实施:
(一)小汽车、大轿车、摩托车等交通运输设备;
(二)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
(三)各行业专用设备;
(四)汽车保险、加油及定点维修;
(五)非生产性修缮和绿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