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社会保险基金实行地区级统筹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7〕5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9〕60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实施细则》(新劳社字〔2003〕3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保障地区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经地区行署研究,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启动实施基本医疗(不包括公务员医疗补助)、失业、工伤和生育等四项社会保险基金地区级统筹,各县(市)按月征收基金分别上解地区财政专户,由地区统一管理。 现就做好社会保险基金地区级统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地区级统筹工作的组织领导
今年,地区已将社会保险基金足额征收上解工作列为对县(市)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为此,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社会保险基金实行地区级统筹工作,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征收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要严格落实社会保险基金实行地区级统筹政策,将征收基金及时足额上解。要按照《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规定,切实做好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的审批工作。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区财政局要加大对县(市)工作的指导力度,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规范运作。
二、加大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力度
各县(市)要认真制定周密细致的基金征缴计划,并根据基金预算和征缴计划,加大对各类用人单位、个体自谋职业及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力度,做到应收尽收。地、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等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征缴扩面工作力度,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足额征收和及时上缴,实现地区范围内社会保险政策和待遇的一致性。同时,各县(市)要对2004年以来欠缴的社会保险基金,制定详细清欠计划,逐年清缴。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县(市)欠缴社会保险基金的追缴工作,清缴的历年欠缴基金,要及时上解地区社会保险基金专户。
三、认真做好社会保险基金拨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