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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如实编报竣工决算,并提请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对施工单位虚报决算的行为,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审计机关接到项目建设单位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后,应在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工作。对建设周期长、投资数额大的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工作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审计时间,但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建设单位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由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机关报送竣工决算和提请竣工决算审计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审计机关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及审计机关聘请的工作人员在审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由审计机关及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故意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财物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反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它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地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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