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排查。隐患排查要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和监控,逐类进行。一般隐患按照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安全培训等分类;重大隐患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分类。
(二)企业自查阶段(5月24日-31日)
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建立技术管理体系。要认真组织技术力量,对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矿井各个环节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煤矿企业要立即停止生产。针对自查的安全生产隐患,要分级、分类登记建档,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并及时向县(市)级以上煤炭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接到报告的煤炭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方案进行审查,提出书面意见并监督其落实。
(三)整改治理阶段(6月1日-20日)
对一般安全生产隐患,煤矿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立即整改,做到隐患不排除不生产。
对需限期整改的一般安全生产隐患,煤矿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字、备案。
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行为的,煤矿企业要按照所属煤炭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整改方案,对照整改标准,采取严密监控措施,积极落实整改项目、措施、资金、期限和负责人,并及时完善应急预案,配备应急物资和装备,认真进行整改。整改结果要及时上报所属煤炭行政管理部门。
新建、改扩建的矿井,必须按照煤矿建设工程项目“三同时”要求,积极建立辅助矿山救护队伍,增强企业应急救援保障能力。
煤炭行政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各类矿井存在的重大隐患进行登记建档,指定专人负责跟踪监控,督促各煤矿企业加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力度。
(四)监督检查阶段(6月21-7月25日)
各县(市)及煤炭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力量,划分区域,明确责任,突出重点,逐矿检查。在现场检查工作中发现存在《
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第
十条所规定8条情形之一的,要严格按照该《办法》第十三条执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停产整顿矿井和已被淘汰矿井的监督检查,严防非法生产、非法建设、死灰复燃现象的发生。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在整改项目完成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对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向所属煤炭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复产申请。接到复产申请的煤炭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力量按规定程序组织验收;对不合格的矿井,按隶属关系和相关程序提请政府坚决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