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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7〕3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地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制定的《哈密地区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地区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哈密地区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地区煤炭工业管理局   二○○七年五月)

  为进一步加强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07〕122号)精神,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落实地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督促煤矿企业全面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加大投入力度,认真解决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分级管理制度,变事后查处为事先预防,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一般事故,促进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范围
  地区各类煤炭生产企业以及新建矿井、改建矿井和关闭矿井。
  三、实施步骤
  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地区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分5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21日-23日)
  1. 动员。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召开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动员会议,对相关工作进行安排。
  2. 宣传。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介,广泛宣传此次专项行动的范围、内容、目标和要求。
  3. 学习。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组织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辖区内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7部委(局)《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安监总煤调〔2005〕134号)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调〔2005〕133号)、《煤矿安全规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以及地区年初制定下发的《2007年哈密地区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安排》和《哈密地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制度》等文件精神,明确主体责任,熟练掌握编制隐患整改方案和排查治理隐患实施意见的方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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