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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地区气象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切实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防雷减灾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按照防雷减灾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落实防雷安全措施,依法规范防雷减灾工作。气象部门要依法履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指导职责,加快雷电监测预警业务体系建设。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气象等部门要建立工作协作机制,加强防雷安全和防雷设施的监管,经常联合组织开展防雷安全工作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防雷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要依法规范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防雷工程竣工验收、防雷装置年度检测等工作,高层建筑、重点物资仓库、易燃易爆场所、棉花加工厂、计算机工作站和石油化工、电力、通讯、广播电视设施以及其它易遭雷击的建筑物所属业主,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安装防雷设施。防雷设施的设计要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设计方案要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工程竣工要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要做好投入使用中的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工作,实行定期申报并接受安全检测,确保雷电灾害防御设备安全运行。
  (五)做好风能、太阳能开发利用工作
  各级政府要组织当地气象等有关部门开展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的普查、评估及太阳能、风能监测站网的规划、建设工作,为大型风电场和太阳能电站建设进行勘察、选址提供气象技术支持,为风电场、太阳能电站的建设、运行、调度提供适时气象监测和预报服务。
  五、依法保障气象事业健康发展
  (一)加强气象法制建设,强化社会管理职能
  要切实加强气象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强化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依法管理和规范涉及气象领域的各项活动,不断提高气象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要依法加强气象探测、气象信息发布、气象资料使用、人工影响天气、施放气球、防御雷电灾害等气象管理工作,严禁非法从事气象探测行为的发生。要积极开展气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气象法律意识。
  (二)加大地方财政支持力度,建立健全稳定增长的财政投入机制
  各级财政要切实加大对地方气象事业的投入力度,视地方财政状况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积极支持气象台站建设和气象科学研究。要积极筹措资金,为服务于当地经济建设、防灾减灾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气象观测系统、信息共享平台、气象灾害预警应急体系、人工影响天气体系和雷达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提供经费保障。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气象部门职工的地方性补贴、津贴、医疗、养老、失业、住房、交通、水暖电等社会保障工作。
  (三)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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