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老年人的社会参与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和老年群体的实际情况,努力营造老年人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环境。各级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要为老年人参与社会活动创造条件,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为广大老年人参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鼓励和支持老年人继续参与经济社会发展。鼓励、支持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老专家参与科技创新和经济建设,发挥老年人在教育下一代中的示范和教育作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市场的需要,鼓励老年人从事青少年教育、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咨询服务、医疗卫生、科技开发应用等具有专业特点的工作。支持老年人对青少年开展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华民族精神教育,以及维护社会治安、参与社区建设等社会公益活动。在农村,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从事种植、养殖和加工业等经济活动。积极倡导和支持老年人广泛开展自助互助活动。
大力开发和培育老年人才市场,开拓老年人特别是老年专业技术人员和老专家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渠道。建立地区老年人才信息数据库,为老年人参与经济社会发展搭建平台。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真正把老龄工作纳入议事日程。要充分发挥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及成员单位的作用,按照成员单位承担的老龄工作职责,把老龄事业纳入本地、本部门工作规划。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要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好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参谋助手作用。
(二)加大老龄事业发展的资金投入力度。“十一五”期间,地区老龄事业发展经费按照不低于每位老年人每年两元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列支;县(市)老龄事业发展经费由县(市)财政按照不低于地区的标准予以安排。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增长状况,建立对老龄事业发展经费投入适当增长机制,逐年提高投入比例,并从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收益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促进老龄事业发展的基础建设。
(三)加强老龄工作机构建设和人才队伍培养。要切实加强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建设,以适应“十一五”期间地区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的需要。要加强老龄工作信息化建设,把老龄干部培训工作纳入组织、人事部门培训计划,对老龄干部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政治和业务素质。
(四)加强老年群众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基层老年群众组织建设,制定出台老年群众组织管理办法,规范老年群众组织建设、管理和活动,充分发挥其在基层民主自治、社区建设和老龄工作中的作用。
(五)建立督查、评估机制和激励机制。各县(市)、各部门要按照本《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县(市)、本部门实施方案。地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各县(市)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和评审,并于2010年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继续开展针对老龄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选表彰活动,建立起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