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本原则
1. 坚持科学发展观,促进地区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坚持以人为本,把地区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促进老龄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保证老龄事业与其他社会事业统筹发展。
2. 坚持以满足老年人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为出发点,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重点解决老年人养老、医疗和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确保老年人和其他社会群体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3. 坚持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构建多种形式共同发展的养老保障格局。继续巩固和支持家庭养老,加快老年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步伐,健全为老服务体系,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
4. 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统筹兼顾,稳步推进城市老龄工作,切实加强农村老龄工作,因地制宜推动地区老龄事业协调发展。
二、基本任务
(一)老年社会保障
以建立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规范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为目标,逐步扩大老年社会保障覆盖面,构筑社会保障安全网络,形成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老年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提高老年社会福利水平。
1.养老保障
在城市,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养老保险金征缴工作,建立可靠、稳定的资金筹措机制,提高养老保险金收缴率;增加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加强基金征缴,继续保持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的稳定增长。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随着地区经济发展状况适当提高养老金水平,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切实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养。
在农村,加强家庭成员养老和土地养老保障基础作用。推行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明确赡养责任,提高家庭保障功能;鼓励低龄健康老人提高自养能力。完善并推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在有条件的乡(镇)建立集体养老津贴发放制度,探索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鼓励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满足老年人多层次的需求。积极引导老年人转变观念,鼓励老年人积极参加养老储蓄,倡导个人储蓄养老。
随着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十一五”期间,按照属地管理、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实现对所有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生活费用补贴,不断改善老年人生活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