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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城市(含县城)旧城改造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五)城市中及城市周边农房拆迁安置政策要与县(市)人民政府留地安置的政策相衔接。由村委会组织实施的城市中及城市周边农房改造项目的拆迁安置工作,按照“自筹资金、自我改造、自我安置、依法补偿”的原则,由村委会组建并授权具有法人资格的开发建设主体进行集资、联合开发;允许利用改造腾迁出来的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进行招商引资、有偿开发。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城市中及城市周边农房改造项目的搬迁安置工作,必须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保障村民正常生活来源的前提下,按照“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进行建设。
  (六)由村民或村民组织自用的城市中及城市周边农房改造项目,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出售经营性质的城市中及城市周边农房改造项目,按照相关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
  (七)城市中及城市周边农房改造建设方案经审核公示后,不得擅自变更。凡未按审核方案实施项目建设的单位,由县(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按已审核批准的方案纠正其建设行为。
  (八)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凡已列入县(市)人民政府年度改造计划和近期改造规划的城市中及城市周边农房改造建设活动必须服从本意见的规定。要依法制止村内任何形式的私搭乱建行为,对私搭乱建的建筑物,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依法拆除。
  (九)地、县(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产、农业、民政、公安、发改、财政、劳动保障、审计、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中及城市周边农房改造的配合和协调服务工作。
  七、优惠政策
  (一)旧城改造项目建设土地实行挂牌出让。特殊地块经县(市)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同意后,可实行协议出让。
  (二)经济适用住房、解危解困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县(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布局,主要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严格经济适用住房、解危解困住房和廉租住房审批程序,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解危解困住房和廉租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三)对列入县(市)人民政府旧城改造计划内的项目,免收行政性收费,减半收取事业性收费。
  (四)国有土地免收土地登记费,土地管理费按20%收取。集体土地可参照执行。
  (五)按城市规划要求建设的高层建筑(12层以上〈含12层〉)和公益性项目,以及列入县(市)人民政府旧城区开发改造的项目,免交城市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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