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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城市(含县城)旧城改造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四)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旧城改造项目在符合消防、抗震安居、城市道路等有关规定,满足自身功能需要的前提下,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可按有关规定适当提高建筑容积率。
  四、土地供应
  (一)旧城改造项目建设用地按开发价值分为三类:一类用地为旧城区内具有较高商业开发价值,其土地实际价值高于拆迁安置成本;二类用地为土地实际价值与拆迁安置成本基本持平;三类用地为土地实际价值低于拆迁安置成本。
  (二)旧城改造项目建设用地采取以“净地出让”为主的多种方式供应。“净地出让”是由县(市)人民政府或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项目业主委托拆迁单位对拟改造区域进行拆迁安置,由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进行出让,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交足出让金后,由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属经营性的项目建设用地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取得;符合土地管理规定划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建设用地,可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
  五、拆迁安置
  (一)旧城改造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严格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按“净地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拆迁工作在县(市)人民政府的组织和督导下进行,由具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由专业拆迁单位承担拆迁安置任务。
  (二)拆迁安置工作要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采取就地安置为主的多种方式予以安置。采取就地安置的,可由开发商在小区内建设一定数量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用于安置拆迁区内的住房困难户;对个别入住经济适用住房有困难的鳏寡和生活无依靠的老人,县(市)人民政府要给予适当补贴。
  (三)对在规定拆迁期限内或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的住户,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相关法规政策办理。
  六、城市中及城市周边农房改造
  (一)城市中及城市周边农房改造是旧城改造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符合旧城改造总体规划和基本原则的城市中及城市周边农房改造项目,要提供更加宽松的环境和政策。
  (二)城市中及城市周边农房改造的实施主体包括村委会、由村委会组建并授权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开发建设主体(盈利部分归全体村民所有)和有实力、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三)城市中及城市周边农房改造实行“一村一案”,由县(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旧城改造年度规划、近期规划和中长期规划,提出改造方案报本县(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实施改造的城市中及城市周边农房集体土地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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