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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城市(含县城)旧城改造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5日)修改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城市(含县城)旧城改造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哈行署发〔2007〕3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哈密地区城市(含县城)旧城改造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五日

哈密地区城市(含县城)旧城改造实施意见
(试行)

  为进一步加快地区城市(含县城)旧城改造步伐,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提高城市建设水平,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加快城市化进程,为广大居民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发展政策,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以人为本、统一规划、政策引导、市场运作、板块推进”的原则,坚持统筹规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配套建设与综合开发相结合,政策引导与激励机制相结合,城市发展需要与量力而行相结合,积极推进旧城改造,努力改善人居环境,不断提高城市化发展水平。
  二、适用范围
  (一)城市(含县城)旧城区改造。
  (二)城市(含县城)中及城市周边农房改造。
  三、规划管理
  (一)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规的要求及旧城区发展的需求,确定旧城改造重点区域,编制旧城改造年度规划、近期规划和中长期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定期向社会公示。
  (二)提高旧城改造项目规划设计的档次,鼓励成片规模开发,限制零星开发、沿街开发和低档次重复开发建设。
  (三)旧城改造项目建设用地在出让或行政划拔前,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规,对旧城改造项目的性质、规模、开发期限、规划控制指标、规划设计标准及配套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要求提出具体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行政划拨的重要依据。用地单位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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