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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8月18日,实施日期:2008年9月1日)废止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7〕3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哈密地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地区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哈密地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地区重大活动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地区重大活动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重大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声像、电子文件、标制性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社会活动: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自治区党政主要领导在地区行政区域内视察、检查工作的活动;
  (二)在地区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经济活动及文化艺术、体育卫生、宣传教育、民族宗教等重要会议、庆典、纪念、竞赛等活动;
  (三)在地区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和社会治安事件的处置活动;
  (四)在地区范围内投资的国家、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的开工、竣工;重大招商引资活动;重要科技成果的评审等活动;
  (五)其它在地区行政区域内具有重大意义的活动。
  第四条 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遵循加强督导、统一协调,各负其责、完整收集,集中管理、有效利用的原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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