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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6. 坚决杜绝矿山企业偷税漏税行为。整合地、县(市)国土资源、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国税、地税、工商、公安、安监、煤炭工业管理、环保等部门的力量,加强各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加快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税务部门要加强对矿业权转让环节的监管,对私下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而不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的行为,一律按偷税行为处罚;地、县(市)国税、地税、国土资源、经贸、安监和煤炭工业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对矿山企业完税情况进行有效监控,建立矿山、选厂电子监控系统,在矿山井口安装矿石产量电子计量装置,实现产量信息自动采集和转达,掌握矿产品产量、销售数量,确保矿山企业按时足额完税;对没有条件安装电子计量装置的小型企业,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核定税收的规定,按其年应纳税额进行核定征收;对矿山企业发包的各项建筑、掘进、开采工程劳务和收购未税矿产品、对外支付的货物运输费及其它各种形式的劳务费用,均由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其财务部门进行税款代征代扣。
  7. 加强对民爆物品的监管。加强对民爆器材经营企业的生产、销售、运输和矿山企业民爆器材购买、使用、储存环节的监管。对未严格落实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未严格落实民爆物品购买、运输、储存、销售、出入库领用、清退工作规定,未在指定单位或在哈密区域以外购买民爆物品,未对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人员、爆破人员、保管员、押运员进行严格考核,未对民爆、剧毒物品进行严格使用登记的矿山企业,由公安机关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严厉处罚,情节和后果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地、县(市)公安、国土资源、税务、安监、工商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强沟通。公安部门要及时向国土、统计、税务等部门提供各类矿山企业购买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准确数量,使有关部门依据企业购进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掌握矿山企业开采量。
  8. 建立地方政府与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和驻地地勘单位的沟通机制。建议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受理探矿权申请时征求项目所在地政府的意见。建立政府与驻地地勘单位沟通机制,驻地地勘单位每年向当地政府报告辖区内探矿成果,地方政府根据所提供的找矿成果,按照双方共赢原则,合理安排招商引资项目。地方政府可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地勘单位进行风险勘探,找矿成果归地方政府享有。
  六、工作进度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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