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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3. 全面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矿山企业,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诸如没收其违法所得、罚款并责令其补缴税款、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以及其它证照等处罚;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经告知后拒不改正的矿山企业,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诸如责令其限期改正、罚款及其它相应处罚;对吊销经营许可证的矿山企业,由各级工商部门及时依法注销工商登记并予以公告;对未按时参加年检、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矿山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等相应处罚。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4. 加强矿山企业矿容矿貌治理。加强辖区内矿山企业矿容矿貌治理,督促企业建设布局规范合理,符合安全、卫生及环保要求的生产生活区,有条件的要美化、绿化、亮化矿区环境,使矿区环境得到改善。2007年6月30日前,各矿山企业矿容矿貌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5. 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中环境保护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对在各类保护区的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和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小矿,一律予以关闭。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矿山企业,由各级环保部门按照《环境保护法》进行查处。对严重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在矿山企业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时,根据矿山企业的规模,由环保部门收取一定数量的环境保护保证金,对在生产过程中没有按照生态保护要求进行生态恢复、乱倒尾矿、乱排废水的矿山企业,不予退还环境保护保证金,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处罚。对未到安监部门备案的矿山企业和地勘单位,责令其备案并办理相关安全生产手续。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开采和勘探的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超通风能力生产、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未采取防突措施、未经“三同时”审查验收的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死亡1-2人)的,停产整顿3个月以上;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死亡3-9人)的,停产整顿六个月以上;发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死亡10人以上)的,停产整顿12个月以上。对拒不停产和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矿山企业,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其所有证照。对擅自将矿山建设、井巷工程发包给无资质单位的矿山企业,由安监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和《矿山安全法》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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