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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3. 不断完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地区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建设,加快编制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进一步完善矿业权招、拍、挂出让程序,采取市场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规范矿业权市场,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加大地区地质环境保护力度,落实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积极探索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督促矿山企业制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报相关主管部门(环保、水利、畜牧兽医)联合批准后实施。
  4. 进一步规范矿山企业基础设施建设行为。研究制定《矿山企业建设规范》,进一步规范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配套设施、员工住宿、办公场所绿化、环境保护及矿容矿貌建设和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行为。
  5. 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矿业权核准、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纳税申报、民爆物品经营管理和储存、使用登记等各项管理规定进行梳理,制定各相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互相联动的监管程序规则和信息通报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强化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力量,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正常秩序。
  (二)工作措施
  1. 全面清理过期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过期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由地区国土资源部门调查核实,报地区领导小组审核后,以地区行署名义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建议,注销其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对注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矿山进行筛选后,纳入地区招商引资项目库用于招商。
  2. 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地、县(市)公安、水利、工商、安监、环保、税务、电力等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地区领导小组制定的监管程序规则,把好审查监督关,不得为无证勘查、无证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以采代探)的企业和个人审批购买民爆器材、提供用电、调配水资源、发放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和税务登记,从源头上杜绝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矿产资源、持勘查许可证采矿(以采代探)现象。对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矿产资源、持勘查许可证采矿(以采代探)的矿山企业,由地区领导小组研究后,移交负有法定职权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法定程序,作出诸如责令其停止勘查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非法所得、罚款、拘留等处罚,情节和后果严重的要将其负责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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