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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行署发〔2007〕3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有关单位:
  《哈密地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2007年第2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哈密地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
开发秩序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4号)精神,全面加强地区矿产资源开发与管理工作,加快新型工业化建设进程,推动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重要性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合理开发和利用矿产资源,对于深入实施优势资源转换战略,加快新型工业化建设进程,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地区矿业开发工作取得了迅猛发展,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得到了有效规范,但矿山布局不合理、经营粗放、资源浪费、环境破坏、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矿山企业偷税漏税等问题依然存在。对此,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按照集中力量、联合行动、综合监管的工作思路,加强领导,周密安排,扎实推进。要始终把治理矿产资源开发工作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作为建立和维护良好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关键措施,突出重点,点面结合,依法推进,分步实施,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资源有效利用,矿山企业生产安全,推动地区矿业开发工作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路子。
  二、工作目标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依法行政,遵循“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方针,正确处理好整顿与发展、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到2007年年底,使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以及矿山企业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无证勘查、无证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科学化程度明显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矿业开发投资环境和秩序有效改善,实现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促进地区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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