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优惠政策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城镇国有企业职工住房解危解困工程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149号)精神,地区解危解困工程建设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一)解危解困工程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免收土地有偿使用费(即土地出让金)。
(二)解危解困工程除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全部优惠政策之外,实行更加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房屋安全鉴定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土地登记工本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档的一半收取施工图审图费;减半收取建筑工程交易服务费、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土地管理费等。
(三)解危解困住房向职工出售时,可享受国家有关公房出售的税收优惠政策,免征契税、营业税。
六、工程价格及购买住房程序
(一)工程价格
各级房改部门要加强对解危解困住房销售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解危解困住房以建设成本价出售给符合条件的职工家庭。建设单位在住房出售前,要向职工公示出售价格及价格基本构成,保证职工家庭真正享受到各项住房优惠政策。
(二)购买住房程序
1. 购买解危解困住房条件
申请购买解危解困住房的职工,必须符合解危解困工程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并具有本地常住户口。每户解危解困工程保障对象家庭,只能购买一套解危解困住房。
2. 申请购买解危解困住房的程序
申请购买解危解困住房,申请人须到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登记,提交解危解困住房申请表;家庭收入证明;本人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本;夫妻双方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房改部门等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等资料。以上资料,经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经登记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出具允许办理购房手续证明文件。
未取得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允许办理购房手续证明文件而购买解危解困工程住房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该房屋交易手续,不得登记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凡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和单位集资建房以及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家庭,不得购买解危解困住房。
实施解危解困工程的任何单位不得改变建房性质。严禁利用解危解困工程,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对违反解危解困工程政策要求,扩大销售范围、进行商业经营活动的,要严肃处理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同时依法要求其补缴相关税费;对违反规定购买解危解困住房的,要责令限期退出。地区建设局(房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解危解困工程建设、销售和价格情况进行定期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