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林业局关于开展无检疫对象苗圃建设工作的通知
(沪林[2006]0015号)
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
植物检疫条例》、《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和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建立无检疫对象苗圃的通知”要求,真正做到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从种苗源头抓起,降低林木病虫害的发生率,为绿化造林提供优质苗木,现决定从2006年起,在全市开展无检疫对象苗圃建设工作,现将有关申报无检疫对象苗圃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苗圃要带头参加无检疫对象苗圃的建设活动,有条件的集体、个体及其他种苗繁育生产单位也要积极参加无检疫对象苗圃的建设活动,并不断总结经验,提高森林病虫害防治的整体水平。
二、有关苗圃要对照《全国无检疫对象苗圃建设要点》(见附件1)和《全国无检疫对象苗圃评选办法》(见附件2),在每年10月份前向所在区县森林植物检疫部门提出申报无检疫对象苗圃。
三、区县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和种苗管理机构要密切配合,做好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积极帮助苗圃开展好创建活动。我局对区县上报的无检疫对象苗圃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报国家林业局审批。
四、对产地检疫中发现危险性病虫害的苗木,森林植物检疫部门应按照《
植物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有关苗圃进行除害处理直至销毁。
五、已获得“全国无检疫对象苗圃”称号的单位,我局将每年进行跟踪检查,对符合“全国无检疫对象苗圃”要求的单位,从获得称号的第2年开始,调出的苗木只按产地检疫标准收费,从第4年开始免收苗木检疫费。
附件:
1、《全国无检疫对象苗圃建设要点》(略)
2、《全国无检疫对象苗圃评选办法》(略)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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