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时限的通知
(沪林[2006]0039号)
各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局绿化林业行政许可工作,根据《
种子法》、《
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对本市审批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作时限作如下调整:
一、生产规模在100亩以上(含100亩)的单位和个人,其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生产者、经营者所在地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核时限为20个工作日;上海市林业局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