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关于加强道路两侧绿化养护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关于加强道路两侧绿化养护管理的通知
(沪绿[2007]0177号)


各区县绿化管理部门:
  2007年是落实“十一五”绿化发展规划的关键一年,也是贯彻“建管并举、重在管理”要求的重要一年,针对去年绿化行业政风行风检查中,存在一定程度的道路两侧社会绿地失管失养问题,影响上海绿化行业的整体形象的情况,从迎接2010年世博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生态型城市的要求出发,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管理、完善制度,提升道路两侧绿化的日常面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落实养护责任主体
  道路两侧的绿化是整个道路公共空间的组成部分,包括道路配套公共绿地、行道树以及沿线社会单位(小区)门前绿化等,道路两侧绿化的养护面貌是反映绿化行业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窗口,直接为广大市民所关注。各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道路两侧绿化的养护管理工作,尤其是道路两侧的社会绿地,是日常养护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的职能,加强监管和指导,切实保持绿化良好的面貌。针对无主的社会绿地,按照《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由所在地区、县绿化管理部门确定养护单位”的要求,统一由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或街道等接收,消除无主社会绿地。各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将无主社会绿地的情况及时向区政府汇报,将其作为新增绿化设施量争取区财政支持。同时道路两侧绿化面貌的提升应充分结合市容“三类区域”、卫生城镇的创建等,多方借力,拓宽融资渠道,发挥集聚效应。
  二、依法管理,提高各方养管意识
  按照《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养护单位未按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也是一种违法行为,针对有主而日常管理不到位的绿地,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强监管,及时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对于多次通报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应主动联合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依据《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给予处罚,借此提高养护单位对所属绿地的养护责任意识。同时,应加强横向部门之间的联动,充分发挥各级绿办、街道(镇)政府的综合协调功能,通过多种方式如定期联系、专业培训,讲座交流等,将绿化管理的要求贯彻到第一线。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