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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关于评选全国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关于评选全国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沪绿[2007]0238号)


各区县绿化主管部门,局直属有关单位,各相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本市建设系统评选全国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沪人〔2007〕90号)精神,现就上海绿化系统评选“全国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全国建设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是:上海绿化系统行政管理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
  全国建设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是:上海绿化系统所属的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科技教育、园林风景等工作岗位满四年以上的全体从业人员。
  已获得省部级(含)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再参加。
  (二)表彰名额
  本次分配给上海的名额:全国建设系统先进集体8个,全国建设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25名。其中分配给上海绿化系统全国建设系统先进集体1个,全国建设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2名。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建设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领导班子团结,作风民主,决策科学,勤政廉政,密切联系群众,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2、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积极推进企业和部门改革,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取得突出成效,为本单位的深化改革、提升竞争力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
  3、单位团队精神强,干部群众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各项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全面发展,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全体干部职工政治业务素质良好,未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4、重视文化建设、诚信建设。学习借鉴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科学利用和节约各种资源。
  (二)全国建设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全国建设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必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勤奋学习,奋发进取,艰苦奋斗,开拓创新,立足本职,争创一流,在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以及推动和谐单位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深化企业改革,推进体制和管理创新,推动技术进步,促进安全生产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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