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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
(江政办函〔2007〕5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国有林场,县直各单位,中央省市驻江华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国政务公开的基本法规,对于政务公开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落实《条例》精神,按照湘政办函[2007]1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县政府办公室为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政务服务中心和县政府网络中心具体负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要结合实施《条例》,把推行政务公开纳入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搞好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广泛宣传教育,加大培训力度
  (一)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实施《条例》的社会氛围。各级各部门要制定宣传计划,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宣传《条例》的立法精神、主要内容、重要意义,在全县范围内营造学习《条例》、了解《条例》和实施《条例》的良好氛围。县电视台、县政府信息网站要开设专栏,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典型经验、典型做法的宣传报道,引导群众关心政府信息公开,依法有序参与政府信息公开,运用《条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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