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的通知

  三、确保建筑防雷设施建设质量。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建筑防雷设施建设的管理。县气象部门与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共同在建筑防雷设施建设的全过程把好质量关,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易燃易爆等高雷击概率场所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有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施工。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县防雷减灾办参加项目初步设计会审和阶段性验收工作,防雷装置的设计未经县气象局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凡防雷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四、认真落实防雷设施定期安全检测制度。根据《建筑设计防雷规范》,凡属高层建筑(包括所有依法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厂房、商场、教学楼、住宅楼、办公楼、宾馆及其他建筑),国家粮、棉等重要物资仓库,易燃易爆仓库、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工业烟囱、水塔、露天货场、供变电所(房),以及其他易遭雷击的各类建筑物和程控电话、金融、证券系统的计算机房、发电厂以及通信、广播、卫星的接收设备设施等需防感应雷和雷电波侵入的设施,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县气象局要建立和完善检测档案,对于检测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及时整改,消除不安全因素。对拒不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由气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五、充分履行防雷减灾工作职能。气象部门要充分履行防雷减灾工作的行政管理职能,制定切实可行的防雷安全工作计划,加强当地防雷工程资格、资质管理,规范当地防雷产品市场和防雷基础设施。及时做好发布雷电预警预报工作,最大限度避免雷电灾害的危害。
  六、实行雷击事故报告制度。凡发生雷击事故,所在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县气象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县气象部门要及时勘察现场,分析雷击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清责任,制定整改措施并建立事故档案。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