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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的通知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的通知
(江政办发[2006]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林业采育场、县直各单位:
  我县是雷电活动频繁和雷击灾害多发地区。江政办发[2004]12号文件下发后,我县各部门和单位的防雷意识有了较大提高,全县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开始进入科学、有序、规范管理的轨道。但全县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的任务仍十分艰巨,因雷电引起的火灾、人员伤亡和计算机网络瘫痪等仍时有发生。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省办公厅《关于加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0]18号)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和分工负责。全县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归口县气象部门管理,具体工作由县防雷减灾办(办公室地点设县气象局)承担。气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同时,公安、消防、计划、规划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物价和气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对防雷设施的设计、施工、检测,建筑物图纸会审、工程监理、竣工验收以及各种防雷产品的质量管理等各个环节,实行分工负责,严格管理,密切配合,强化监督,确保防御雷电灾害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执行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安装规定。凡高层建筑、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场所、重要物资仓库设施、电子设备等可能遭受雷击的建(构)筑物、场所、设施和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交通、电力、通讯、广播、学校、网吧等重要单位的计算机站(房)、网络系统以及其它贵重设备等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由气象部门依照《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予以处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违反“三同时”制度,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或者他人财产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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