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山林、土地、水利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
(江政办发[2006]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林业采育场,县直有关单位:
《江华瑶族自治县山林、土地、水利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程序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江华瑶族自治县山林、土地、水利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公正调解、处理山林、土地、水利权属纠纷,保护山林、土地、水利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调处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及湖南省、永州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作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的权属纠纷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山林、土地、水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调处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权属纠纷。
第二章 权属纠纷调处的管辖
第四条 权属纠纷实行属地管辖,分级调处:
(一)同一乡(镇)内发生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山林权属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调处;
(二)同一乡(镇)内发生的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山林权属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调解,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当事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写出案件调查报告,签出意见后,报县级人民政府调处。
(三)跨乡(镇)行政区域发生的土地、山林权属纠纷,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调处机构组织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调解,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