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直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县林业采育场引进企业税收奖励政策规定》的通知
(江政办发[2006]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林业采育场,县直各单位:
《县直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县林业采育场引进企业税收奖励政策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六年八月十四日
县直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县林业采育场引进企业税收奖励政策规定
一、根据江发[2006]7号文件《关于鼓励在江华工业园区投资办厂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凡在沱江工业园内(指上级批准的范围内)产生的税收(县财政实得部分,剔除税收成本),按县财政、沱江工业园区管委会4:6的比例分配。如果是由县直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县林业采育场(以下简称乡镇场)通过招商引资引进的企业,当年新增税收(县财政实得部分,剔除税收成本),在县财政与沱江工业园区管委会分成后,县财政分配所得部分的50%奖励给引进该企业的县直单位和乡镇场。
二、河路口、码市工业项目区内(指批准的范围内)产生的税收(县财政实得部分,剔除税收成本),按县财政、工业项目区5:5比例分成。如果是由县直单位和乡镇场通过招商引资引进的企业,当年新增税收(县财政实得部分,剔除税收成本),在县财政与河路口、码市工业项目区分成后,县财政分配所得部分的40%奖励给引进该企业的县直单位和乡镇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