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县人民政府一个时期的某项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的;
3、涉及多个部门办理的事项,不主动沟通协调,相互扯皮,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
4、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请示、报告、审批事项等,不及时受理,不在规定的时限内答复或办结的 ;
(二)责任意识淡薄,致使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1、在重大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和重大突发事件等事关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时刻,拖延懈怠、推诿塞责,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的;
2、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者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3、对群众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不按工作职责和上级要求及时、有效处置,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的;
4、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5、瞒报、谎报、迟报、漏报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
(三)不依法行政,违规决策,盲目决策,造成重大失误的:
1、应当由集体讨论决策的重大事项,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或重大决策事项不按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2、因决策失误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引发社会不稳定情况的;
3、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强制措施或者擅自设立审批事项的;
4、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性文件与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相抵触,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5、不落实政务公开制度,或不按时、不按规定公开,或搞假公开,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引发群众不满的;
6、凡县政府规定已进入县政务服务中心的职能和事项,不认真兑现限时办结制、服务代理制等,人为增加行政相对人办事难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7、重点工程和重大建设项目中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四)疏于管理,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1、班子成员之间、上下级之间长期不团结和谐,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
2、机关行政效率低下,工作态度生硬,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3、监督管理不力,致使机关工作人员屡次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4、指使、授意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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