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政办发[2006]5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林业采育场,县直各单位,中央、省、市驻江华各单位:
《江华瑶族自治县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八月十四日
江华瑶族自治县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推动政府工作提速,确保政令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结合江华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县人民政府对所属各部门(包括县政府工作部门、县政府部门管理机构、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县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县政府驻外机构)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依照本规定予以过问并追究责任的制度。
前款所称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行政首长问责坚持权责统一,违规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合法、客观、公正地进行。
被问责部门行政首长能主动纠正错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少不良后果发生的,应减轻或免予问责。
第四条 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规定问责。
(一)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县人民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
1、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或不认真落实县政府常务会议决策事项和县人民政府交办事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