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政办发[2006]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林业采育场,县直各单位,中央、省、市驻江华各单位:
《江华瑶族自治县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八月十四日
《江华瑶族自治县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首长问责工作,确保行政首长问责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根据《江华瑶族自治县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江华瑶族自治县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的实施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监察局、县人事局、县政府督查室具体承办。
第三条 有关行政首长问责的信息归集、投诉受理、公文传递等日常工作由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受理问责信息后,县政府督查室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长审定。
第四条 根据县长审定的意见,需要对问责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的,由县监察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五条 调查组在规定期限内调查终结后,应写出调查报告交县监察局局长审核后,按办文程序报县长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