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禁止烟花爆竹行业使用氯酸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政办发[2006]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林业采育场,县直有关单位:
《江华瑶族自治县禁止烟花爆竹行业使用氯酸钾的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六年八月十八日
江华瑶族自治县禁止烟花爆竹行业使用氯酸钾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监局等单位关于禁止烟花爆竹行业使用氯酸钾意见的通知》(永政办发[2006]22号文件)精神,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全县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禁止烟花爆竹行业使用氯酸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禁止使用氯酸钾工作的领导
县里成立禁止烟花爆竹行业使用氯酸钾的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安监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经委、县质监局等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乡镇特别是有烟花爆竹生产的沱江镇、白芒营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明确一名业务精、责任性强的工作人员来抓这项工作。
二、坚决停止生产、销售含氯酸钾烟花爆竹产品
从2006年6月1日起,除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可以用氯酸钾生产特殊烟花爆竹产品(如烟雾类、磨擦类等)外,一律不准生产和经营含氯酸钾的烟花爆竹产品;禁止烟花爆竹使用氯酸钾实行一刀切,生产企业以前已购进而未使用完的氯酸钾原材料药物,要在2006年8月20日以前清退给物资供应部门。对库存含氯酸钾的烟花爆竹产品,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抓紧时间搞好清查登记,在2006年8月30日前妥善处理好,并将处理情况报告当地安监、公安、质监等有关职能部门。今后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应在产品说明书以及包装上标注与实相符“不含氯酸钾”的字样。严禁将氯酸钾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氯酸钾等高感度原料药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将氯酸钾等高感度原料药的生产、销售(包括发放、领用、清退等环节)情况进行详细登记,登记资料应长期留存备查,并创造条件将登记资料输入计算机系统,以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联网监控。
三、积极推广使用安全型烟火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