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农村低保救助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现居住地村委会和乡镇按照规定程序逐级申报。
申请享受农村低保的家庭中有子女因考入大中专院校(不含自费生)而将户口迁至就读学校的,仍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计算并享受原户籍所在地的最低生活保障,直至该子女毕业就业为止。
第十一条 申请享受农村低保的家庭,由户主向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户主在提交书面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申请书;
(二)家庭成员的户口薄及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四)家庭成员中有年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的学生证复印;
(五)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家庭成员中患有严重疾病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病历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医疗费用收据;
(七)土地(山林、水塘、厂矿)承包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农业收入证明;
(八)其他必需的有关证明。
申报中需有关部门、单位或组织出具收入等情况证明的,有关部门、单位或组织应如实提供。
第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的对象要派人入户调查,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拟定救助类别,指导申请人填写《江华瑶族自治县农村低保申请审批表》,进行第一榜公示,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对象及材料进行复查审核,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民委员会再次进行张榜公示,同时上报县民政部门审核和审批。
县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对象及材料进行审批。审批符合条件的对象,再返回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第三次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县民政部门发给《江华瑶族自治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农村低保金从审批之日的下月起实行按季发放,保障金每季度由乡镇社会救助机构、民政办(所)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
第十三条 农村低保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民主评议和三榜公示制度,坚持小范围和低标准起步的原则。村(居)民委员会应成立不低于9人的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成员经民主推选产生,一般应为村组干部、党员代表以及德高望重、有影响力的农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委员会应设立固定的农村低保公示栏。
农村低保实行动态管理和年检年审制度。凡是享受农村低保的对象每年都要无条件地接受一年一度的年检年审。对停止或取消享受农村低保的家庭,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收回《江华瑶族自治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