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政办发[2006]7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林业采育场,县直各单位:
《江华瑶族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九月三十日
江华瑶族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我县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农村特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湘政发[2005]14号)和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永政发[2006]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三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县民政部门负责本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审批及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负责落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初审及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凡持有本县常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县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三无对象”和农村特困户,可以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农村“三无对象”(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做到应保尽保;对因残、因病、因灾导致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农村特困户,应优先纳入保障范围。
第五条 确定农村低保标准,应坚持既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又考虑地方财政承受能力;既能保障低收入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又要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调动劳动积极性的原则。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暂定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625元,即凡是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国家绝对贫困标准线625元的家庭均可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对救助对象分为三类施保,一类保障对象:指无儿无女的农村五保对象;二类保障对象:指无儿有女的农村贫困老人;三类保障对象:指有一定收入但因残因病因灾或缺乏劳动能力等原因致贫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