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城西新区开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江政办发[2007]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林业采育场,县直各单位:
《江华瑶族自治县城西新区开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二月一日
江华瑶族自治县城西新区开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条 为保护被征收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7号文件)、《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湘政办发[2005]51号文件)、《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永州市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永政发[2005]22号文件)、《永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永政发[2003]9号文件)的规定,结合城西新区开发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凡在城西新区开发范围内(具体范围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城总体规划为准),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其补偿、安置补助、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适用本方案。
第三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辖区集体土地的征地工作。
第四条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期限内腾地,不得提出征地政策以外的要求,不得拒绝和拖延腾地。被征地乡(镇)、社区、村组及其他部门在征地过程中不得收取超过国家规定的任何费用。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在将拟征地方案依法报省、市人民政府审批前,县国土资源局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在拟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村民小组予以告知3天以上,或者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送达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