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履约期限
合同有效期一年,自2007年5月9日零时起至2008年5月8日24时止。
七、违约责任
(一)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无违约行为,中途不得解除。如需变更有关内容,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效力优先于主合同。
(二)在合同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次扣罚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00元。
1、不按规定时限查勘、定损,实施救援的;
2、不按规定时限理赔结算完毕的;
3、不按规定时限报送车辆保险投保情况、车辆出险理赔情况表和发放保险服务测评表的。
(三)在合同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每次每项处罚履约保证金1000元外(经查证,确系乙方责任),取消其定点保险资格,并在三年内取消定点保险政府采购投标资格。
1、违反保监发[2006]19号文件精神,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性竞争,扰乱保险市场的;
2、服务态度差造成恶劣影响的;
3、被有效投诉5次以上的(含5次);
4、车辆发生事故,保险条款规定的各项理赔单证齐全后,无正当理由乙方不按时限理赔的;
5、有其它违约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违约责任”有关条款执行。
八、争议的解决方法
(一)在合同执行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方和乙方应优先协商,如协商未果,甲乙双方及参加机动车辆保险的行政事业单位均有权依法向县政府采购办投诉。(电话:0746-2326686)
(二)县采购办在法定时限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在处理投诉期间,可视情况暂停该合同的继续履行,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天。
(三)投诉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其他有关事项
(一)凡已经统一投保的车辆因出卖、转让、报废和更新原因发生变更时,请及时与承保的保险公司联系并办理保险变更的有关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保险失效和损失由原车主负责。
(二)各单位和定点的保险公司要认真执行本通知的规定,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将不定期地检查车辆投保方面的有关情况,对不按规定进行投保的行为将根据《
政府采购法》和本县政府采购操作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