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车辆出险的索赔。乙方承诺在手续齐备后的最长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赔款,并提供最大限度地优惠服务。原则上:5000元以下的赔案,3个工作日内理赔结案;5000-20000元(含20000元)的赔案,5个工作日内理赔结算完毕;20000元以上的赔案,10个工作日内理赔结算完毕。
4、提供急救费用担保。投保车辆在本县范围内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或车上人员遭受伤害的,乙方必须提供与伤情相适应的急救费用担保,以确保伤者及时救治。县外范围出险的,救治费用按保险条款的常规办法办理。
5、建立保险服务信息反馈制度。保险服务测评表实行“一车一表”制。在车辆投保时,测评表由保险公司发给车主单位,车主单位根据保期内服务情况填列,保期届满续保时,将加盖车主单位公章的测评表交县采购办。
6、乙方须在月度终了次月的3日前。将上月机动车投保情况和机动车出险理赔情况分类报送到县采购办和县采购中心。
四、投保程序及保费的支付
1、按照规范程序,简化手续的原则,凡纳入县会计集中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须在车辆保险到期前7个工作日填具投保单(新购车辆在办理入户前5个工作日申报),并将投保单报县政府采购中心。县采购中心在受单3个工作日内,依投保合同条款审核投保单,并在投保单上签字盖章。
2、县会计核算中心柜组会计凭县采购中心签字盖章的投保单,将投保资金足额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户名:县会计核算中心,帐号:741901040004098,开户行:县农行。
县政府采购中心应及时(每月25日前)将保险费支付给乙方(⑴、人保财险江华支公司。户名:人保财险江华支公司,帐号:741901040003389,开户行:农行;⑵、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江华支公司。户名: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江华支公司,帐号:43001580071052500410,开户行:建行)。
3、车属单位保险费到达县政府采购中心资金专户,保险合同生效。凡因车属单位延误缴款,造成脱保导致损失的责任自负。未纳入县会计集中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含乡镇人民政府)的车辆保险费亦按本条第2款执行。即填保单-保费进采购资金专户-出单-合同生效。
五、履约保证金
合同签订时,乙方须将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0000元,交县采购中心。履约保证金有效期为合同起止日期。履约保证金在履行本合同条款中须扣除违约责任罚款,余额在合同期届满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一次性退还给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