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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实行定点保险的通知》的通知

  6、《机动车保险附加险条款》(2007年版A款)
  (二)投保险种及保费标准。
  1、交强险: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投保。
  2、汽车损失险:保额按新车购置价确定,并足额投保。
  3、第三者责任险:按赔偿最高限额20万元投保。
  4、车上人员责任险:按每座赔偿限额不低于6万元投保。
  5、全车盗抢险:按车辆实际价值的80%投保。
  6、附加险种:(略)
  本着节约资金、转嫁风险的原则,根据对本县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运行状况的评估,上述险种交强险、汽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为必保险种。对其余主险和附加险种,投保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
  (三)保险优惠。
  投保单位必保险种加选择险种确定后,按2007版A款非营业用车辆保险费率标准足额投保。所有优惠后价格投保均为足额投保,保险责任不变。商业保险具体优惠额度为:
  1、新车投保和正常续保上年未发生事故车辆按标准费率优惠30%;
  2、上年已发生事故的车辆按标准费率优惠25%。
  三、双方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责任和义务
  1、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存在的主要风险,核定车辆保险的投保险种、保费标准和范围。
  2、代表行政事业单位与乙方签订合同,并严格按合同条款执行。
  3、负责接受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和乙方就机动车辆保险有关事宜的询问和质疑,在法定时限内做出答复,并报县采购办备案。
  4、乙方如有违约行为,甲方可依情扣除乙方的履约保证金,情节严重的报县采购办批准,终止合同,并取消一至三个年度政府采购定点保险资格。
  5、甲方有义务对本县行政事业单位的履约情况进行督促。如发现向非定点保险单位违规投保的,对投保单位的投保票据不审核、不报帐;对承保的保险公司,报县采购办备案,取消下一年度政府采购定点保险投标资格。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成立专门班子,负责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投保与理赔等相关事宜,并开设热线电话,财保:95518;联保:95585,确保24小时全天候服务。
  2、乙方接到车辆出险报案后,定损人员应及时赶赴现场,以“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尽快查勘定损。原则上在县城范围内的30分钟赶到报案现场,县城以外本市范围内的3个小时赶到报案现场,市外范围的1天内赶到报案现场或委托出险地保险公司查勘、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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