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实行定点保险的通知》的通知
(江政办发〔2007〕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实行定点保险的通知》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实行定点保险的通知
为了规范我县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车辆保险业务,确保国家财产安全,加强财政支出管理,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提高保险服务质量,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江政发[2005]17号),经县纪委、县政府采购办监督,县政府采购中心(甲方)按照“统一投保,分别理赔”的原则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华支公司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江华支公司(乙方)分别签订江华瑶族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保险政府采购合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辆集中保险政府采购范围
江华县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的机动车辆(不含摩托车)保险,统一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其保险费资金性质不变。并享受合同约定的机动车辆保险政府集中采购优惠费率和各项保险服务。若遇国家保险政策调整,保险费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则由甲乙双方重新议定。
二、适用保险条款和投保险种、保费标准
(一)适用保险条款。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2、《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2007年版A款)
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2007年版A款)
4、《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2007年版A款)
5、《机动车盗抢保险条款》(2007年版A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