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2007年妇幼卫生“降消”项目贫困孕产妇救助方案》的通知
(江政办发〔2007〕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林业采育场,县直有关单位,各卫生医疗机构:
《江华瑶族自治县2007年妇幼卫生“降消”项目贫困孕产妇救助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江华瑶族自治县2007年妇幼卫生“降消”项目贫困孕产妇救助方案
根据湘卫妇幼办函[2007]2号《湖南省2007年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确保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和发生严重产科并发症时得到医学救助,特制定我县2007年妇幼卫生“降消”项目贫困孕产妇救助方案。
一、宣传发动
各乡镇妇幼专干、村保健员应把贫困救助政策宣传到户,使孕产妇及其家属知晓救助政策、救助程序和救助标准。
二、救助程序
1、确定救助对象。一般要求是农村人口相对贫困者,人平年收入少于800元,粮食低于350公斤者,或城镇低保户住院分娩的孕产妇,且两者必须是计划内生育对象,必须有准生证。
2、救助审核。由县“降消”项目办将救助指标(申请表)发放到各乡镇妇幼专干手中,再由妇幼专干或村保健员将申请表发放到已摸底的孕产妇对象手中,救助对象报村委会审查并公示一周后,报乡镇卫生院和乡镇政府备案、县“降消”项目办复核批准。确定救助对象后,由项目办发放救助卡,救助对象持申请表和救助卡到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3、贫困救助标准。平产200元;剖宫产400元;产科严重并发症的孕产妇住院分娩予以救助住院医疗费用的20%,最高限额不超过3000元。凡需要贫困救助的对象应先由合作医疗补偿,余额部分按降消项目实施规定给予补偿。
4、报帐方式。各医疗助产机构按救助标准直接减免救助对象住院费用,保留申请表、救助卡和产妇住院发票,再统一到县项目办(县妇幼保健院内)按每月或每季度报帐;也可由乡镇妇幼专干收集,持有效资料到县项目办统一办理后再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江华瑶族自治县妇幼项目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