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绿〔2008〕137号)
局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处室(部门):
现将《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单位(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六月六日
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对《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进行了修订,并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工作,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贯彻
《条例》、
《规定》精神,进一步推进市绿化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政府管理创新,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工作原则,提高思想认识
建立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依法治国、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各单位(部门)必须认真学习
《条例》和
《规定》,准确理解,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