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罚
(1)对未办理临时使用绿地手续使用绿地的处罚变更为对未经许可临时使用绿地的处罚
(2)对未地规定时间内归还绿地的处罚变更为对未经许可占用绿地的处罚
(三)取消(18项)
1、行政处罚(9项)
(1)擅自在道路上修筑出入口、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的处罚 第27条第1款第1项
(2)机动车在非指定道路上停放,在人行道上行驶和停放,但摩托车在人行道指定范围内停放除外 第27条第1款第5项
(3)占用桥面,在桥面停放车辆、设摊 第28条第1项
(4)搭建妨碍桥梁使用和养护、维修以及景观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第28条第5项
(5)对实施妨碍树木生长行为的处罚
(6)对擅自改变绿地用途的处罚
(7)对设置的临时商业、服务业摊点与公共绿地功能、规模、景观不相协调或者不服绿化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8)对造成树木、绿地损害,情节轻微的处罚
(9)对擅自在规划绿地内插建其他建筑的处罚
2、行政强制措施(9项)
(1)对擅自占用道路、挖掘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代为清除
(2)对占用道路安放空调散热器、放置装饰物品、堆放超过道路限载的重物的代为清除
(3)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沿路建筑物向外开门、窗占用道路的代为清除
(4)对堵塞下水道等造成浸泡道路的代为清除
(5)对擅自在桥梁(非市管)范围内设置广告牌、悬挂物,以及占用桥孔、明火作业的代为清除
(6)对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每平方厘米4公斤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代为清除
(7)对搭建妨碍桥梁使用和养护、维修以及景观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代为清除
(8)对未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批准,依附城市桥梁架设管线的代为清除
(9)对未制定安全保护措施,未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同意,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河道疏浚、河道挖掘、建筑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代为清除
二、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
(一)变更2部地方性法规 名称:
1、《
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更名为《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